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别:民事代理
法院判决时间:2019年8月19日
法院名称:瓯海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 厉佳特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
供稿:厉佳特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1日下午,林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由北岙街道新城区往山头顶方向行驶。15时45分许,车辆途径北岙街道环岛公路双朴隧道时,因不按规定超车,与对向车道内由苏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同向车道内由郭某驾驶的轻便正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苏某和二轮摩托车乘客刘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郭某受伤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50万及不计免赔。肇事车辆所有人显示为江西某物流公司。经洞头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苏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某、郭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9年4月13日,林某及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书,由林某赔偿苏某家属和刘某家属各61万元。后因林某无力赔偿,苏某家属将林某、江西某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中,保险公司以林某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件为由主张拒赔。肇事车辆所有人江西某物流公司主张车辆已经转让给林某,其不承担法律责任。
本律师接受林某的委托,针对本案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的拒赔事宜以及物流公司主张免责的争议发表法律意见。
【代理意见】
一、代理人对原告诉请的金额没有异议,该金额系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确认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关于保险公司以林某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件为由主张拒赔。代理人认为保险公司的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林某持有A2机动车驾驶证,表示林某具有驾驶员资格,即使没有道路运输证件与本案的事故发生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也未有证据证实无道路运输证件能显著增加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增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加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故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显然不合理。
(二)保险公司依据的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明显免除了保险人的义务且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第19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的规定,上述免责格式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三)退一步讲,即使格式条款有效,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告知义务,该条款依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无效。
综上,代理人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
三、关于江西某物流公司主张车辆已经转让给林某,其不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认为,物流公司与林某的法律关系名为买卖,实为挂靠,故物流公司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林某和物流公司签订的《车辆转让和服务协议》中体现林举峰并非完全享有车辆所有权。具体为:
1.合同第2条规定“在合同期内乙方受让甲方的该车辆保险必须由甲方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乙方必须按期投保各种保险事项”。该条款说明林某无权为车辆投保,车辆实际所有人系丰乔公司。
2.合同第7条规定“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没有按时缴付的款项均按月息2%计算利息,乙方超过三个月没有按时缴付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该车辆。”该条款与《物权法》的规定明显相悖。物权具有绝对性,既然林某对车辆享有所有权,物流公司就没有权利解除合同并收回车辆。该约定证明双方并非买卖合同关系。
3.合同第8条规定“协议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到该车过户或者报废止。在协议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将车辆转籍或将车辆转卖给他人。”该条款证明林举峰对车辆的没有处分权,违反了《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足以认定林某对车辆没有所有权。
(二)该车辆运输证、投保人均系物流公司,林某以丰乔公司运输证从事营运,符合名为买卖,实为挂靠的法律关系。
(三)物流公司转让车辆后未将车辆过户给林某,根据法律规定,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告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情合理。
综上所述,该合同虽然名为买卖,但林某对肇事车辆没有所有权,应当认为该合同名为买卖,实为挂靠。
【判决结果】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赔偿款306248.6元。
二、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10日内赔付原告赔偿款193751.4元。
三、被告江西某物流公司对被告林某的上述第二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文书】
(2019)浙0305民初603号
【案例评析】
本案有两个主要争议点。
其一,保险公司以车辆无运输证为由拒赔是否合理。一般认为,只要驾驶员具备合格的驾驶证,就可以认定其具备驾驶资格。至于其他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以及其他证件,即使没有也不会增加承保车辆的危险程度,不会增加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故保险公司的理由于情于理都是不成立的。另外,保险公司一般会在保险合同中对诸多免责事项进行约定,若该免责事项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应当视为无效条款。
其二、关于物流公司以车辆已转让,其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物流公司提供的转让合同内容不符合以转移车辆权属为目的的车辆转让合同特征,而复核车辆挂靠关系的特征,故应当认定双方系挂靠经营关系。
【结语和建议】
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多方参与,多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逐个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