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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与中国平安财险公司财产合同纠纷案案例
发布日期:2019-03-05 字体大小: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保险合同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 2019年3月5日

法院名称: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  章超凡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

供稿: 张虹   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原告:戴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

        2018年9月19日,原告戴某某驾驶其小型越野车经过温州市温瑞大道瓯海区仙岩街道某处时,超速行驶与死者许某某发生碰撞。死者许某某正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由左向右横过道路并未戴安全头盔,死者许某某当场死亡。经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原告戴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死者许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8年11月6日,经温州市瓯海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一次性赔偿受害方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20万元(已支付)。


【代理意见】

        代理人对涉诉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和责任分配均无异议。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死者许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否应当适用城镇标准?

        死者许某某家属提供的《居民户口本》显示,死者许某某的户籍地是瓯海区仙岩街道仙南村。被告平安财险瑞安支公司认为对死者许某某应适用农村赔偿标准,原告代理人坚称应适用城镇赔偿标准。

        代理人认为,根据被告许某某生前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和收入来源地,应当认定其适用城镇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理由如下:

        1.户籍制度改革

        2015年12月以来,浙江省已全面建立城乡统一户籍登记制度。取消了“农业”、“非农业”户口的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首先,在户籍制度改革中,“仙岩镇”已撤镇改制街道。街道是市、区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设置事实上意味着高度城镇化的实现。其次,仙南村已形成成熟的工业区,不符合农村特点。代理人经实地走访发现,仙南村已形成成熟的工业区,设有鞋厂、汽车配件企业、机械制造企业、塑料加工企业等工业制造企业。仙南村已全然没有农村特点。此外,仙南村在所的瓯海区城镇化率极高,生活成本或超同类地区。根据《2018年温州市人口主要数据公报》显示2018年瓯海区的年末常住人口94.31万人,城镇化率达到87.75%。不仅如此,瓯海区作为温州市的三大市区之一,GDP历年来名列前茅,瓯海区城镇化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可以说远超同市其他城镇。在这种实际生活成本可能远超其他城镇的情况下,对死者许某某仍适用农村赔偿标准有悖常理、显失公平。


        2.死者生前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仙岩街道下林教师公寓

        死者许某某生前与其母亲及两个子女共同居住在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下林教师公寓。该住处位于瓯海区仙岩街道下林村,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显示,下林村的代码为112,属于城镇规划。死者许某某生前的居住事实可以通过以下证据反映:

        子女就学情况。死者许某某有一子一女,儿子2014年9月随父母从温州市丁字桥巷小学2011级转到仙北校区,2017年从仙岩第一小学教育集团毕业,并升入仙岩第一中学。女儿现就读于仙岩第一小学教育集团。值得注意的是儿子转学的时间也恰好符合死者许某某在城市生活的时间段,印证了死者许某某至少在市中心区域居住三年的事实。

        死者许某某的工作情况。死者生前以打零工、打小工为主获得生活来源。代理人调查发现死者曾于2006年12月13日至2008年9月4日期间在瓯海区梧田街道个体工商户,经营鲜花零售业务。代理人调查还发现死者于2012年11月9日曾到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办理暂住登记,居住理由是务工。以上事实都反映出死者生前的经济来源为在城镇务工,而非在农村务农。

        死者所持有的土地数量过少,不可能以务农为生。经过调查可知死者所持有的土地份额仅为0.2亩田。按照浙江地区种植水稻的水平,一亩水稻的产量大约五百公斤,价值大概上限1500元。那么0.2亩相当于年收入300元。显然农业收入根本无法作为死者主要收入来源,其所持有土地的数量决定了其没有依靠农业进行收入的可能性。

        以上几点情况,可以表明死者的户籍地不宜认定为农村,并且死者生前和家人的经常居住地、活动地、工作地均在城镇,其不以也无法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代理人认为被告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者人身损害赔偿金,向原告支付982788.6元保险赔偿金。

        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当庭口头辩称对涉诉交通事故的案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有异议,由于死者应按照农村标准赔偿,仅认可支付原告约60万元。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关于死者的工作情况(包括工商个体户登记)、流动人口登记情况及子女就学情况,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没有证据证明死者生前经常居住地在瓯海区仙岩街道下林教师公寓。


【判决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953666.25元保险赔偿金。


【司法文书】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金额是否应当适用城镇标准的问题,死者许某某系农村人口,但仅有2分土地,无法维系一家人正常生活、学习;另外其从事过花店经营、打散工等工作,并未以务农为生,其主要收入来源在城镇。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城镇标准)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就城镇居民认定的举证思路,在实践中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于户籍地在农村的死者,是否能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首先,代理人通过大量的走访和收集数据,充分论述了死者的户籍地因改革与发展的原因,实际上已不符合农村特征。该部分代理意见虽未得到法院的直接认可,但说理详实、引用数据合理,对类似案件分析特定区域的城镇化性质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随后,辩护人就论证死者许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展开重点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在《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明确,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赔偿,主要以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来确定是否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

        就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而言,最直接的证据就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类或人口管理类证明,如户口本、暂住证等。本案中,死者的户籍地在瓯海区仙南村,并且在鹿城区蒲鞋市街道的暂住登记也未满一年,为本案增加了代理难度。此外,死者居住于瓯海区仙岩街道下林教师公寓的事实因缺乏佐证而未得到法院认可。因此本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死者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但在类似案件的法律实践中,诉求方还可以通过提供证人证言、购房合同、租赁协议、当地社保缴纳记录等书证和物证加以证明经常居住地。

        就主要收入来源地而言,本案中因死者以打零工为主,难以提供具体的工资明细或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甚至没有长期一起工作的同事可以作证。但是结合工商个体户登记等信息,仍可反映出死者在城镇务工的事实。代理人对该部分事实的论证得到法院采纳。


【结语和建议】

        代理人在本案中通过多种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反映出代理人对证据使用规则的充分理解和逻辑分析的高度缜密。本案中几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死者生前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用于证明死者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如子女就学地、工商个体户登记地、死者名下土地数量等,以上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反映全案事实。间接证据在运用中存在一定的缺陷,每个间接证据都只能证明部分待证事实,且单个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往往较为薄弱,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补强。在使用间接证据时要特别注意检验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合理性,我们认为尽量做到“不重不漏”。换言之就是既没有相互矛盾也没有遗漏其他可能性。在本案中,代理人运用子女就学、工商个体户登记和暂住证登记等时间点的分布,相互印证了死者生前搬迁居住地的时间轴,并通过死者名下仅有2分土地的事实,排除了死者以务农为生的可能性。在本案中,虽证据链由间接证据形成,但仍呈现了“不重不漏”的缜密逻辑。


        近年来,在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认定中,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同命不同价”的质疑频现于网络,许多地区的法院在审判中对赔偿标准问题愈发谨慎,在城镇居民的认定上更加灵活和人性化。数据表明,多地法院都呈现出支持城镇标准的审判倾向性。作为律师而言,在代理案件中不能因存在审判趋势而有所懈怠,在案件的准备中要做到详尽负责,尽量做到精准地剖析和严密地论证每一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