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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信分享 | 企业法务团队承办典型案例(三)
发布日期:2022-02-11 字体大小:


案例名称


河南某建设公司温州分公司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系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某建设公司温州分公司起诉委托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告支付保温、防水工程款3880428.69元及违约金。


委托人将某迁建工程中的防水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后委托人向原告支付防水工程款1064000元、保温工程款1800000元。委托人认为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后续修复问题已委托案外人进行修复。


案件分析(本案难点)


一、原告提供的工程量汇总清单能否作为工程量及价款计算依据。

二、原告的工程量以及工程量是否存在重复计算部分均难以认定。

三、证人陈述能否反映案件客观事实。

四、委托人委托案外人修复的费用是否应当由原告承担。故如何让第三方中立机构确认原告的施工工程量,以及如何确认委托人已经委托案外人进行修复和修复工程具体是多少是本案的关键。


律师攻坚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梳理本案的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结合相关证据,形成了一套能够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链。

考虑到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能否准确认定本案的事实,律师多次向鉴定机构提供补充材料,多次通过案件分析形式向鉴定机构说明原告的工程量相关问题以及存在重复计算的地方。

关于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问题,律师多次陪同监理单位整理、寻找修复工程量清单。最终,鉴定机构在较大的工作量中准确地确定了原告的实际工程量为5434747.33元。


法院判定


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建筑防水工程承包合同、保温工程分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效力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涉案防水及保温工程已施工完毕并经验收质量合格,按合同约定,被告现应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项,涉案防水及保温工程的价款经鉴定可确定为5434747.33元(4977378.53元+457368.8元),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为4964900元(包括被告为原告垫付的材料款及劳动报酬等款项)。

另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整改修复,被告为此支付了1870000元工程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施工的案外人支付),该款项系因原告履行不当所致,应由原告承担,可在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中扣除,在扣除该款项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价款为3564747.33元(5434747.33元-1870000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4964900元已超过该金额,无需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法院判决


驳回河南某建设公司温州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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