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浙江某装饰有限公司诉江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系浙江某装饰有限公司,诉江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人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462658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将其承建的温州某创业园工程中的幕墙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于2015年4月4日签了《幕墙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幕墙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均按照业主与被告签订的总包合同条款执行,每月工程进度款以被告和业主签订的总合同比例,按照同比例支付执行。工程款支付约定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5%,按规定竣工结算定案后支付到结算造价的95%,剩余5%作为保修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完成施工,工程于2016年12月27日工收工,被告承建的整体工程于2018年1月4日竣工验收合格,因被告怠于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且迟迟不与业主单位进行结算。原告就其施工的幕墙工程向法院申请造价鉴定,经定原告完成的工程总造价为10602099元(已下浮20%),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价款的85%,但被告仅支付6277664元,其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支付。
案件分析(本案难点)
一、按合同约定被告与业主结算后,委托人才能向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至85%,那么委托人此时是否有权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
二、工程量如何确定。
三、未办理结算的原因归哪一方。
案件争议焦点
1、原告主张的100%支付条件是否成就。95%进度款支付条件中,未办理结算的原因归哪一方。
2、原告主张按照鉴定结论支付,被告认为要等业主与被告的结算依据为依据,具体应该以哪个材料作为结算依据。鉴定结论是否应当采纳。
3、原告是否有权主张税金。
4、未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是否有依据。
5、被告提出的鉴定结论中,幕墙主体部分当中还有原告未完成的顶棚的钢筋结构扣款不足,暂估价调整是否有依据。
律师攻坚
ー、被告已经认可支付到85%,代理人认为原告主张的95%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至于剩余的5%的保修金,如果最终生效的判决文书作出判决在2020年1月4日之后应该支持,为避免诉累法庭也可以直接将保修金在本案中一并判决。
二、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本案工程款计算的依据,无需再等待被告与业主结算作出的结果作为依据。其次,本次司法鉴定机构是双方同意又经法院依法摇号指定的,鉴定方法和材料均经双方确认,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现被告无合理理由推翻现有鉴定结论,故鉴定结论是可以作为工程量认定的依据。
五、关于被告提出的鉴定结论中未施工的钢棚扣款不足以及暂估价不可以调整的问题,代理人认为被告无证据证明其主张。
法院判定
一、被告江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3794330.0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装饰有限公司鉴定费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某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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