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永嘉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
一、钢材是否属于甲供材。
二、被告提出的一切费用(水、电费、罚款、审核费)是否需要扣除,质保金是否需要扣留、扣留多少。
三、工程款的具体金额,是否需要按被告方提供的二审确定。
四、会议纪要的效力问题(部分条款受胁迫,是否可撤销具有合法性)。
五、反诉主张的违约金是否成立,反诉赔偿费用的金额是否合理。
六、工程局部存在质量问题,对本案工程款扣减金额问题。
七、请款函手写部分是否能得到支持。
八、工程款支付金额的认定。
九、修复费用由哪方承担。
十、工程中某置业公司垫付的费用如何认定。
争议焦点
一、《工程会谈纪要》的效力。
二、钢材是否属甲供材。
三、工程款金额。
四、违约责任。
五、工程款支付金额。
六、竣工验收后保修责任及费用。
七、质量保证金数额及返还时间等问题。
律师攻坚
一、钢材不属于甲供材,按照三方协议确定的法律关系应属于乙供材。金额为50984985.5元。
二、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不需要某置业公司二次审价确定。
五、关于某置业公司提起的项目经理人未驻场违约金及收取配套费的反诉,代理人认为其主张也是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认定
涉案工程金额247667554.99元,预留质量保证金7026300元,扣除某置业公司已支付的225074764.48元及应由某建设公司承担的临时用水水费、电费、洗车槽分摊费用等1710290元,某建设公司需向某置业公司支付13856200.51元。
双方在《某项目一期3#地块总承包工程会谈纪要》中约定于2018年1月20日前支付结算款至结算总价的97%,后某建设公司向某置业公司申请付款时同意付款时间后移至2018年3月20日,故某置业公司应于2018年3月21日支付工程款13856200.51元。由于某置业公司逾期未支付,显属违约,应承担逾期之日起的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某建设公司没有承担保修责任,某置业公司安排其他单位进行修复产生的费用175698373元,应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故某置业公司应返还预留的质量保证金5269316.27元(7026300元-1756983.73元)。由于某置业公司逾期未返还,显属违约,应承担逾期之日(2019年9月27日)起的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某置业公司主张承包人报送结算金额如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5%以上,超过5%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
一、永嘉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9125516.78元,并付逾期利息(以1385620051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5269316.27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浙江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永嘉某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及物业损失费83102元。
三、驳回永嘉某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是一支年轻有朝气的队伍,望我所其他青年律师继续深耕专业,夯实业务基础,为当事人及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温州法治建设而努力。
我所成立三年来,全所律师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共同推进我市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欢迎律师同仁莅临指导,常年招聘法律精英,欢迎有意者咨询加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