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别: 民事代理
法院判决时间:2019年6月25日
法院名称:瑞安市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柯程程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
供稿:柯程程 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两被告共同经营瑞安市大侠语言培训中心,后原告与瑞安市大侠语言培训中心达成投资意愿,双方于2016年10月23日签订《直投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瑞安市大侠语言培训中心支付投资款项10万元,并占大侠教育飞云校区10%股份;瑞安市大侠语言培训中心每年进行两次财务报表的公示,并在指定时间(按月)进行分红;原告享有查看大侠教育飞云校区财务报表的权利,以及享受大侠教育飞云校区年利润10%的分红;如因瑞安市大侠语言培训中心自身经营不当或违法行为造成分校亏损,则原告无条件拿回原有投资款。
随后,原告按约向瑞安市大侠语言培训中心的经营者即被告杨蓓珠支付投资款10万元。截止今日,瑞安市大侠语言培训中心只向原告支付过2017年部分分红,2017年剩余分红以及2018年分红至今未付,已经构成违约。无奈之下,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返还投资款,但是被告均置之不理。现瑞安市大侠语言培训中心已经注销。
后原告委托我方提起诉讼。
【代理意见】
一、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
首先,根据原告与瑞安市大侠语言培训中心在2016年10月23日签订的《直投协议书》可知,原告作为投资方,占有瑞安大侠教育飞云校区10%股份并享有分红;瑞安市大侠语言培训中心每年进行两次财务报表的公示,并在指定时间(按月)进行分红。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瑞安市大侠语言培训中心的经营者即被告杨蓓珠支付了10万元。但是截至今日庭审,被告只向原告支付过2017年的部分分红,2017年的剩余分红以及2018年的分红至今未付。被告的该种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其次,根据《直投协议书》的约定,双方签约满一年后,只要原告提出,被告均应在三个月内一次性退还原告投资款。因被告拒不支付分红的行为,原告于2018年底向被告提出要求退还投资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托,导致合同里约定的条款无法实现。
最后,根据《直投协议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如因甲方自身经营不当或违法行为造成分校亏损,则乙方无条件拿回原有投资款。即使客观事实真如被告所说2018年下半年发生亏损导致全年利润亏损,那么也是因为其自身经营不当,原告仍然有权拿回原有的投资款。
二、瑞安市语言培训中心已经注销,但因其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杨蓓珠,故被告杨蓓珠应当对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定登记的字号。因此字号只是经营者的一个外部标志。即使瑞安市语言培训中心已经注销,但是并不影响经营者即被告杨蓓珠应承担的责任。而且原告的10万投资款是明确转到被告杨蓓珠的账户,杨蓓珠对此不可能不知情。
三、被告潘靖申系合伙经营瑞安市语言培训中心的合伙人,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通过《直投协议书》可知,被告潘靖申系作为瑞安市大侠语言培训中心的代表负责盖章签字的,足以证明其系实际经营者之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自愿偿还原告的投资款,同时温州大侠课后看管有限公司自愿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裁判文书】
(2019)浙0381民初6831号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双方签订的直投协议是否成立有效;二、瑞安市大侠语言培训中心已经注销,承担责任的主体该如何认定。后通过诉讼,确认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有效合同,同时把已经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列为被告,最终瑞安市大侠语言培训中心新的身份温州大侠课后看管有限公司自愿作为担保人承担责任。
【结语和建议】
在民事案件的办理中,不同的主体会引发不同的责任承继,所以要对起诉的对象做严格的审核,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